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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翠云与张秀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孙翠云,女,194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5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翠云与被执行人张秀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被执行人,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申请执行人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秀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谢长勇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