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翠云与张秀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孙翠云,女,194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5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翠云与被执行人张秀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被执行人,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申请执行人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秀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谢长勇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