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2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钢良与刘兆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钢良,刘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656-1号申请执行人:黄钢良。被执行人:刘兆根。申请执行人黄钢良与被执行人刘兆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钢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兆根立即支付车辆修理费59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兆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无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程序终结预告通知书,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标的暂未执行到位。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6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