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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丙春与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春,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85号原告李丙春。被告李春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春诉被告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丙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春撤回对被告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李丙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