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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兆佳、李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兆佳,李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50号原告: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中段158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513XP。法定代表人:余庆勇,职务:总经理。被告:付兆佳,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蓉,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诚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兆佳、李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兆佳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阶段,本院无法向被告付兆佳送达应诉材料,经被告李蓉申请,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符 婕人民陪审员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