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唐幼群与李贤能、崔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幼群,李贤能,崔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财保18号申请人:唐幼群,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72X。被申请人:李贤能,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36。被申请人:崔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人唐幼群与被申请人李贤能、崔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幼群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贤能、崔智价值合共人民币93917.26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提交编号为10416771900232849787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唐幼群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幼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贤能、崔智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9391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