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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万明申请执行张杰宏、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明,张杰宏,郭润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26号申请人王万明,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张杰宏,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郭润桃,女,1971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王万明诉被告张杰宏、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万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杰宏外出打工,暂时无法查找,被执行人郭润桃已给付2500元,剩余部分分期给付,经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