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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四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恒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四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恒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平,邓丽军,李松,姚小军,胡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32892。法定代表人:徐剑。被执行人:江西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72779。法定代表人:郑群雄。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省钢材市场C区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655964。法定代表人:李松。被执行人: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南栋6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28723。法定代表人:邹云丽。被执行人:梁小平,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丽军,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松,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姚小军,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小兰,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四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恒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城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平、邓丽军、李松、姚小军、胡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2014)西桃民保字第188、189、1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小平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3号405室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梁小平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3号4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