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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正与李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正,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人:郑正被执行人:李洋郑正申请执行李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探视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探视过一次,要求再探视一次后出具结案手续。后因被执行人生病手术,申请执行人亦未到庭要求探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要求探视,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