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正与李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正,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人:郑正被执行人:李洋郑正申请执行李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探视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探视过一次,要求再探视一次后出具结案手续。后因被执行人生病手术,申请执行人亦未到庭要求探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要求探视,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