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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邓方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方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方贵,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方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另案处理为由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0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