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良秀、姚兰英等与常珍明、谭向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良秀,姚兰英,刘亚娟,刘亚美,刘伟,常珍明,谭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罗良秀。申请执行人姚兰英。申请执行人刘亚娟。申请执行人刘亚美。申请执行人刘伟。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被执行人常珍明。被执行人谭向荣。申请执行人罗良秀、姚兰英、刘亚娟、刘亚美、刘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珍明、谭向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镇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镇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