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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郑向东诉何明秀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777号原告郑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