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郑向东诉何明秀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777号原告郑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