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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军与被告李红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0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宣判前,原告以想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