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军与被告李红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0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宣判前,原告以想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