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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200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