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6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