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文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文晓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7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313-6。法定代表人田红红,该行行长。被告文晓珍,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诉被告文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