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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军华诉谢师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华,谢师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14号原告肖军华。被告谢师钱。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军华诉被告谢师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