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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胜兵、瞿才英等与薛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薛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5号原告陈胜兵,市民。原告瞿才英,市民。原告陈艳萍,市民。原告陈春萍,市民。被告薛建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诉被告薛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元,由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