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胜兵、瞿才英等与薛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薛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5号原告陈胜兵,市民。原告瞿才英,市民。原告陈艳萍,市民。原告陈春萍,市民。被告薛建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诉被告薛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元,由原告陈胜兵、瞿才英、陈艳萍、陈春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