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声月与被执行人黄金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声月与被执行人黄金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声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声月垫付款91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571元、执行费7896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金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金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腾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