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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海涛申请执行辛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辛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辛言友,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张海涛申请执行辛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言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海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