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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桂全与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全,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458号原告吴桂全,1972年9月16日。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鹤淇大道中段纬六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唐金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桂全诉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属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该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淇滨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属于淇滨区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