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继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继业,男,1953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寨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五寨县右所路4区**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继业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继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王某的信任,先后诈骗王某人民币243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边某的信任,先后诈骗边某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文某的信任,先后诈骗文某人民币25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购房合同书及收款收据、借条及还款承诺书、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继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继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王某的信任,先后诈骗王某人民币243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边某的信任,先后诈骗边某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被告人徐继业以借款为由,用伪造的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文某的信任,先后诈骗文某人民币25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5月份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恒大绿洲小区,徐继业以东怡花苑2号楼2单元1602房和东怡花苑2号楼2单元2402房做抵押向其共计借款24.3万元。徐继业向其提供了该两套房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后其向东怡花苑小区的物业部门了解,这两套房子根本不是徐继业的,物业公司的人说徐继业给其的两份购房合同都是假的。2、被害人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29日,经其朋友杨某介绍,在山西大学游泳馆附近其借给徐继业20万元人民币,徐继业给其打了20万元的借条,徐继业向其提供了东怡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1602室和2号楼1单元1402室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房门钥匙,还一起去看了房。后徐继业到期还不了钱,就以要将抵押的房子过户给其为由又向其收取了10万元钱。3、被害人文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经司机韩海生介绍,在其住处平阳景苑4号楼3单元2402室其借给徐继业4万元钱,徐继业给其打了5万元的借条及承诺书,还给了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和小区住户的证明,说用房子做抵押。到了还款期限后,其按照购房合同上的地址东怡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1602室去找徐继业,徐继业当时在家里,后徐继业一共还了其15000元,现在还欠其25000元。4、到案经过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徐继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5、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及租房合同证实,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1602室其购买的,其没有出售过,也没有委托他人出售或抵押过。2012年9月1日其将房子租给了徐继业,租了三年,每年签一次租房合同。2015年8月初徐继业搬走了。6、证人卫星的证言笔录、购房合同、交款收据证实,太原市小店区东怡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2402室是其于2011年8月19日购买的,其并未出售过该房屋,也从未委托他人出售或抵押过这套房屋。7、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徐继业以东怡花苑小区住房做抵押向被害人边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8、被害人边某、王某、文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徐继业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9、借条复印件、还款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小区住户证明证实,徐继业以东怡花苑小区房屋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为抵押向被害人王某、边某、文某骗取借款的事实。10、太原瑞吉财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徐继业在该公司管理的东怡花苑小区没有购买过住房,徐结业一直租住在2-2-1602室,该房业主是张某;2-1-2402房屋业主是卫星。11、太原森久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东怡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2402号房屋未出售,徐继业不是该房屋业主;该公司从未开出过编号为7003508、日期为2011年7月24日、金额为515960元的收据。12、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徐继业用以抵押的相关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系伪造。13、被告人徐继业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徐继业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继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6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继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继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继业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