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刑初33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我院决定,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李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4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豫P×××××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735KM+900M(东幅)处(该地点属于许昌县小召乡辖区)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赵某驾驶的豫A×××××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和豫P×××××轿车乘车人程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6月15日,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勤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程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案件中没有主观恶性,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也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4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豫P×××××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735KM+900M(东幅)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赵某驾驶的豫A×××××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和豫P×××××轿车乘车人程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6月15日,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勤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程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110接赵某报警,许昌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2、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地点属于许昌县辖区。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准驾车型为B2,赵某准驾车型为B2。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的信息。5、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6、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豫P×××××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准驾车型为C1,豫P×××××车辆所有人是许丹。7、赵某机动车驾驶证、豫A×××××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赵某准驾车型为B2,豫A×××××车辆的所有人是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8、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勤大队豫K公交认字(2015)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9、被害人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已死亡。10、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1、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12、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5)毒鉴字5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370mg/100ml。13、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5)病鉴字第64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程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4、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诚信技术(2015)鉴字第GA03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豫A×××××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后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15、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诚信技术(2015)鉴字第GA03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豫P×××××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机械部分除本次事故损坏外,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机械部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16、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诚信评估(2015)损估鉴字第173号关于对豫A×××××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修复价格的评估鉴定,证明豫A×××××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修复价格为13450元。17、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18、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高速公路执勤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司机赵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罚款150元。19、赵某陈述材料,证明了案发过程。20、证人赵某、位本利证言,均证明案发当天在京港澳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5年4月21日中午在我岳父家烩面馆吃的饭,喝了一瓶500毫升啤酒的一半,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辆车和他一起去郑州办事。下午2点左右,我驾驶我朋友许丹的豫P×××××黑色大众轿车和我战友程某一起去郑州,走到许昌段的时候发生的事故,我当时在第二行车道正常行驶,车速100多点,我前方第三车道一辆厢式货车,我准备超货车时,货车变到第二车道后踩刹车,我车左后方有车,我刹车没踩及,接着就撞到货车尾部。那辆货车的基本特征我想不起来了,货车变道没有提前开转向灯,因为我当时撞昏迷了,想不起来了,脑子有点失忆。我的头部、眼、胯部、鼻骨和眼眶粉碎性骨折。车是黑色大众轿车。我有C1证。2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2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常青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