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远碧、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1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远碧,蔡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144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蕙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庆芬、李彩萍,该公司职员。被告:龙远碧,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蔡明,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远碧、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