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惠州市腊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隆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国强,罗绍光,罗文胜,深圳市恒联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联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隆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国强,罗绍光,罗文胜,深圳市恒联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昆明,沈凤妆,沈凤珍,深圳市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产业工贸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高士通中国投资3有限公司,惠州市腊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重字第6号原告鄂州联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法定代表人童红斌。委托代理人褚衍政,住址山东省滕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惠隆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绍光。被告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被告彭国强,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罗绍光,住址广东省陆丰县。被告罗文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腾,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联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廖立峰。被告深圳市国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方晓亮。被告蔡昆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凤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凤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兴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沈凤妆。委托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沈凤珍。被告深圳市科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蔡新景。被告深圳市宏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沈凤妆。被告深圳金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沈凤妆。被告深圳盛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思聪。被告深圳市新产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艺拢。被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翁先定。被告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翁先定。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莽。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禹华初。第三人高士通中国投资3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文。第三人惠州市腊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腊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卫红,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联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联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6419元,本院退还56394元。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