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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828。被执行人:容某,男,汉族,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113。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容某离婚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容某应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容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黄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