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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天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海天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天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写字楼901。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雪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仝,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北京海天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天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9700元、案件受理费114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现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