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89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被告曹某,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曹某很早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四处行医,居无定所,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年××月××日在文登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喜怒无常,经常出现家庭暴力,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很快破裂。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文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72号,当时被告在青岛李沧皮肤医院任职,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撤回起诉。其后将近九个月的时间,被告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也联系不到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曹某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9月25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1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做出(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时被告曹某已从青岛李沧皮肤医院离职。为向被告曹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立案庭委托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送达。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被告曹某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水园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粘贴了很多催费缴费通知单,经该院工作人员了解曹某去向不明,该住址长期无人居住。被告曹某至今查无音讯,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申请表、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曹远征均系再婚,结婚登记五个月原告王某即第一次起诉离婚。现已过一年多时间,原告王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王某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金晓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