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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周胜、蔡宜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蔡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228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胜,个体户。被执行人蔡宜恒,农民工。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周胜、蔡宜恒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胜、蔡宜恒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依法查封登记在周胜名下的牌号为苏N×××××车辆、蔡宜恒名下的牌号为苏N×××××车辆。因无法提供具体车辆下落,故无法实际处置上述车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无法查找具体车辆下落,故不能实际处置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