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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纲忠与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纲忠,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刘纲忠。被执行人: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纲忠与被执行人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审 判 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