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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宏霞与盐城玉华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霞,盐城玉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586号原告周宏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季中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玉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美满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周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华,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宏霞与被告盐城玉华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宏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宏霞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玉华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