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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胜利借款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胜利,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胜利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李东学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