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绪祥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杨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祥,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杨彦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406号原告周绪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7号。负责人不详。被告杨彦敏。原告周绪祥诉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杨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绪祥撤回对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杨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周绪祥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