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治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治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480号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68号(兰湖天)2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41765。委托代理人杨某,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