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珠海市美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珠海市美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郑广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5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负责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华升,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美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郑广成。被申请人郑广成,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珠海市美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郑广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案[案号为(2016)佛金仲字第037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814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2016年3月28日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美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郑广成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4814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