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桦川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桦川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慧博,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春华,身份证号230826197310050102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