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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619-3王虎申请张海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张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619-3号申请执行人王虎。被执行人张海志。申请执行人王虎与被执行人张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志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魁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