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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卫卫与被执行人罗仕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卫卫,罗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65号申请人龚卫卫,男,汉族,1988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静,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仕雄,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龚卫卫与被执行人罗仕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37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仕雄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罗仕雄名下苏A×××××号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仕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