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嘉盛山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苏家屯区嘉盛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11行审19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翼,男。委托代理人宋延岭,男。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嘉盛山庄。法定代表人沈宏阳,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5)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6年擅自在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宁营村北沟圈占土地、建房并铺设地面硬覆盖,经实地测量,圈占土地面积7698平方米,其中房屋及地面硬覆盖占用土地面积2488平方米,地类为旱地、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你公司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清除地面硬覆盖,恢复土地原状。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金额为62430元/平方米=18720元,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金额为186410元/平方米=18640元,罚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37,360.00)”。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5)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邢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