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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利虎与傅永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虎,傅永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许利虎。委托代理人:石丽萍,系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永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代表人:蒋阮洪,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闻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虎诉被告傅永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许利虎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许利虎负担,款限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君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