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静与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991号原告郭静,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白鹤村。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30幢1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628-X。法定代表人雷晓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静与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静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因此,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牟登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