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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斌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斌,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637号原告:江斌,农民。被告:XX,农民。原告江斌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斌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斌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江斌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家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