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陈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建旭,被告李某某之子)。被告张某某。原告梁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龙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某患××尚在治疗,无法到庭应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被告陈某死亡,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某、陈某、张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1月23日,本院依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红枫小区5栋1单元6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抵押、转让等登记手续。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我和陈某认识多年。2010年陈某向我借款75000元,此后偿还我现金30000元,并向我重新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半年内还清,但至今一分未付,我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现金45000元。原告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陈某向原告梁某某借款45000元。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放弃行使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梁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陈某系认识多年的朋友。截止2013年1月2日,陈某尚欠原告梁某某现金45000元未付,故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梁某某现金肆万伍仟元”。此后,因陈某未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故而成诉。另查明,陈某因病去世,陈某生前有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红枫小区5栋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李某某、儿子陈某、母亲张某某。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陈某向原告梁某某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陈某死亡后,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三被告应当在继承陈某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向原告梁某某清偿陈某所尚欠的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45000元。如果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李某某、陈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