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柯泽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陈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柯泽,王辉民,陈少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吴柯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少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柯泽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陈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柯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民、陈少虹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辉民、陈少虹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吴柯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