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594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兵,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曾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2000元、违法所得39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房管、金融和车管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兵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枫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