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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夏正荣与田铁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正荣,田铁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夏正荣,居民。被执行人田铁钧,居民。申请执行人夏正荣与被执行人田铁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东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田铁钧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偿还原告夏正荣借款146500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52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4日终结执行。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案号为(2013)东执字第63号的案件中,至2015年3月16日,本院已执行到位94400元,另有177398元未履行到位。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起,每年3月份除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外,提取被执行人退休工资直至全额履行为止。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王惠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