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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庆果与朱计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发文纸签发:庭长核稿:事由:民 事 判 决 书主办单位撰稿人签名:附件: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625民初871号原告马庆果,女,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计红,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九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马庆果与被告朱计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计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疑心很重,连原告与同事的正常交往,被告常常对其毒打,自2013年10月份,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毒打后,原告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无其他纠纷(被告发的手机短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自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庆果与被告朱计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庆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