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荀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725号原告荀某。委托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荀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