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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何结根,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前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何结根,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德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檀德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何结根、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049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