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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荣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国棉六厂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荣,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国棉六厂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109号原告王艳荣,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国棉六厂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南段。负责人张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荣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国棉六厂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荣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原告王艳荣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7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