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7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狄延娣申请执行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延娣,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759-1号申请执行人狄延娣,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兴化路1号79栋6楼2号。被执行人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天府生命科技园B4栋901、902、1001、1002。法定代表人王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45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美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89.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刚 来源:百度搜索“”